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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贾传亭与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传亭,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贾传亭,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