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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跃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跃,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跃起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李跃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