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唐金花与黄必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花,黄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43号申请人唐金花,女,1966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必文,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黄必文的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