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柱,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江,经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