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杜某,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易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杜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