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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7元,退付原告1157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