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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拜与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拜,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马某某拜,女,回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井某某,男,回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拜与被告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有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