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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邵春香与赵明武、王翠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香,赵明武,王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邵春香,女性,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赵明武,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翠萍,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11月27日立案执行邵春香与赵明武、王翠萍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36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明武、王翠萍应支付申请人邵春香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年前把车卖了,所卖款项偿还给申请人邵春香;二偿还剩余款项,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剩余钱款于2015年10月1日前分批给付申请人邵春香;三双方其他部分再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366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