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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花园里40-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63316-8。法定代表人顾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全,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某某,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与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