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廖成锋与梁甫林、陈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锋,梁甫林,陈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廖成锋,农民。委托代理人莫伟贤,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甫林,安陲乡林业管理工作站职工。被告陈海军,农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海青,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成锋与被告梁甫林、陈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成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廖成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游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