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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水周、刘俊林与刘俊林、陈仁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周,刘俊林,陈仁辉,刘兴春,陈宝林,曾国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水周。委托代理人:洪伟、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俊林。委托代理人:商汉桥,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仁辉。被告:刘兴春。被告:陈宝林。被告:曾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周诉被告刘俊林、陈仁辉、刘兴春、陈宝林、曾国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水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水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水周负担。审判员 杨 庆 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