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季张培与蔡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张培,蔡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季张培。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张培与被告蔡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张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张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张培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