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某甲,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我和王某甲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农历10月16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24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甲好吃懒做,对家庭不尽义务,我曾于2013年9月向固镇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自2012年至今我们一直未在一起生活,这一年的时间内我们夫妻感情没有任何修复,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王某甲未答辩。张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如下: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张某与王某甲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张某与王某甲系合法夫妻。3、(2013)固民一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某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证明××××年××月××日育有一子王某乙。王某甲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根据张某的举证、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张某提供的证据1、2、3,经审查,本院认为真实可信,予以认定。王某甲未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以上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评判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张某和王某甲于××××年××月2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乙自出生一直在张金贵家生活,张某和王某甲自2012年至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另查张某曾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某因与王某甲感情不和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出现裂痕。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六个月后,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且双方自2012年至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张某请求与张金贵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乙自出生一直跟王某甲在一起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张某请求王某乙由张金贵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王某乙的实际需要、张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张某每月应给付200元抚养费。王某甲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意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王意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