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17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长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虽偶有争执,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子李某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因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今后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努力建设美满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