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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甘某某,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被告吴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本院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