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甘某某,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被告吴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本院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