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汪西亚与杜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西亚;杜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初字第2528号 原告汪西亚,农民。 被告杜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西亚诉被告杜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西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西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西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西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小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