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守玉、江守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守玉,江守升,徐文斌,孙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楠,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守玉。被告江守升。被告徐文斌。被告孙成刚。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守玉、江守升、徐文斌、孙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守玉、江守升、徐文斌、孙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守玉、江守升、徐文斌、孙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44元,由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徐清臣人民陪审员 包桂凤人民陪审员 姜聪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