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许炳晓。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3日,住邓州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致使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其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待找到被告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