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96号原告李刚,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京彦,局长。委托代理人白爽,女,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因要求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档案局)提供建房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李刚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告到被告档案馆查询复制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X号房屋的建房许可证(1980年9月15日、1982年10月7日)。被告拒绝原告申请,原告向被告请求出具书面理由,被告不予出具。2014年3月29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仍不予答复。原告据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该复议决定相当于认定原告无权查询上述建房许可证。被告行使农村建房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视为受委托农村不动产登记机构。北京市公安局(2014年)海公永定路所户字X告证明信及原告户口本,能够证明原告及妻子是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X号建房许可证八口人中的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有权复制查询铁家坟X号不动产建房许可证。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提供原告查询复制李志江为申请人的八口人共有的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X号1980年9月15日、1982年10月7日建房许可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项职责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根据上述规定,档案的提供利用并非档案局的职责范围。本案中,李刚要求海淀区档案局提供其查询的建房许可证,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海淀区档案局的行政职责范围。故,李刚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李刚。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侨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