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卫东与被执行人蒋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卫东,蒋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双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毛卫东。被执行人蒋如勇。毛卫东与蒋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新双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如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蒋如勇车辆登记、存款登记、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蒋如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是302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29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双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沈小芹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