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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广田路华丰科技园九栋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志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3175元,保全费1700元,合计4875元由原告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李原新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