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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行非执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局与崔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局,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第0005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某某,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渭计社抚征字(2014)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渭源县某某局于2014年8月4日以崔某某、张某某夫妇2014年7月15日计划外生育二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及《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之规定作出渭计社抚征字(2014)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崔某某、张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6947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计社抚征字(2014)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芳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