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初字第5号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负责人周明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业主。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负担。审 判 长  余同斌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