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青与李某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赵某青,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李某涛,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原告赵某青诉被告李某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前,原告赵某青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青承担。审 判 长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林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