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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黄某与黄某、曹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曹某甲,钱某,曹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祝如华,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某。被告二:曹某甲。被告三:钱某。被告四:曹某乙。四被告共同代理人:顾涛、滕义富,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曹某甲、钱某、曹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忠勇审 判 员  朱邵云人民陪审员  陶信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