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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银婷、郝鹏亮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婷,郝朋亮,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郭银婷。原告郝朋亮。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洪月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婷、郝朋亮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婷、郝朋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银婷、郝朋亮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婷、郝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郭银婷、郝朋亮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银婷、郝朋亮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