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茂兴与陈遵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兴,陈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兴,别名陈兴仔,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遵玉,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茂兴与被执行人陈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1)融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茂兴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遵玉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遵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如下:(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遵玉无开户信息;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查询,被执行人陈遵玉有开户但余额不足扣划。(2)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遵玉无企业注册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信息。(4)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遵玉在福清区域内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5)经向福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遵玉名下无车辆信息。(6)经向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调查,证明被执行人陈遵玉现定居香港,在该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遵玉进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陈遵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茂兴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茂兴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融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姚忠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灿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