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连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盛,许喜明,郭清泉,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蔡连盛,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许喜明,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清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6940-5。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连盛、许喜明与被执行人郭清泉、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清泉、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693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93元、执行费2439.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练丁陆审判员 林赫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