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俊梅、焦仁礼等与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梅,焦仁礼,焦广兴,赵明焕,田华,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叶县辛店华宇机械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990-2号原告任俊梅,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焦仁礼,男,200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广兴,男,194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明焕,女,194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杰、郭文德,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华,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东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叶县辛店华宇机械厂。负责人王跃雨,该机械厂厂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刘迎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梅、焦仁礼、焦广兴、赵明焕与被告田华、被告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叶县辛店华宇机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梅、焦仁礼、焦广兴、赵明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依法减半收取5110元,保全费用420元,共计553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