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梅与被告武燕花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王淑平,武燕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淑梅。原告王淑平。委托代理人王普,男,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燕花。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梅、王淑平与被告武燕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梅、王淑平提出诉讼主体及案由存在问题,原告王淑梅、王淑平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梅、王淑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王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