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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22号原告鲁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