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22号原告鲁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