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志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108号罪犯周志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徐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周志强服刑以来,一度放松改造,2012年6月因为打架受到禁闭处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错误,积极端正改造态度。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曾违反监规受到行政处分,并处罚金10万元未履行,赃款487536元,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