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涛。委托代理人章根源,(特别授权)。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文明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奥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