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国、蒋志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国,蒋志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6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圆,系原告职工。被告:陈红国。被告:蒋志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国、蒋志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