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三代、张林爱等与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辛小古,张明敏,孟春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法定代表人:乐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艳,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小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春秋。诉讼代表人:张三代。委托代理人: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忠,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辛小古、张明敏、孟春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陆合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刚、李云艳,被上诉人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辛小古、张明敏、孟春秋的委托代理人赵三平、许晓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2013)临民初字第00080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德荣审 判 员  张建康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