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通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魏志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通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魏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通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伯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志明,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通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魏志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志明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志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