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康镇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租住的新化县上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家属楼一楼房间里多次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孙某、邹某等人吸食毒品。(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购买200元的冰毒、麻古后回到其租房内,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某、孙某、邹某等人陆续来到其房间吸食毒品。孙某和李某某吸食毒品后,合伙给了杨某甲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新化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某、孙某、杨某某、邹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及被抓获人员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为多人吸毒提供吸食工具和场所,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杰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