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效峰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效峰,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吴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朱效峰。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旭,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永强所有的登记在其妻子张学梅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润和苑小区2期21号车位一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永强所有的登记在其妻子张学梅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润和苑小区2期21号车位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