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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铁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铁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94号罪犯周铁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崆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铁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月8日,湖南省娄底监狱以该罪犯未积极退赃为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周铁明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对罪犯周铁明的减刑建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4)娄底监狱减字第1102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