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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中琼与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琼,刘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中琼,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波,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琼与被告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中琼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琼撤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王中琼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