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5号申请人: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怀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华,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填海,中山市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胜利,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特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2934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杨胜利于2013年3月4日入职卓尔特公司处,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3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胜利从事仓管员工作。杨胜利因工资问题与卓尔特公司产生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经审理后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4)2934号终局仲裁裁决:卓尔特公司须于该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杨胜利:一、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650.11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00元;以上合计10150.11元。卓尔特公司认为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杨胜利提交的录音光盘及邮件没有进行查明和没有告知卓尔特公司可以申请声音鉴定;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要求双方补交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推定杨胜利未领取2013年3月至6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严重违反仲裁程序,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卓尔特公司认为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杨胜利提交的录音光盘及邮件内容进行审查和没有告知其可以申请鉴定录音光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鉴定录音光盘,且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交杨胜利在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及考勤资料,故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2934号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卓尔特公司的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29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楚锋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