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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史保勇诉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保勇,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64号申请人:史保勇,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盘山县隆发工程维修服务队负责人,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周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史保勇诉被告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保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史保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史保勇撤回起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