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慧飞、黄富等与宜兴市佳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飞,黄富,宜兴市佳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慧飞(系黄建华妻子)。原告黄富(系黄建华儿子)。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受王慧飞、黄富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佳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黄建新,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濮伟(受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飞、黄富与被告佳盛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飞、黄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慧飞、黄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飞、黄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黄富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