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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宋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震,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宋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二道街新发小区F07栋院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冰毒一包(约0.3克)。经侦查,被告人宋震于2014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宋震犯贩卖毒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宋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二道街新发小区F07栋院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冰毒一包(约0.3克)。经侦查,被告人宋震于2014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9月1日0时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举报,将在哈西万达公寓吸食毒品的冯某某抓获,冯某某供述于2014年6月11日在宋震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冰毒约0.3克,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宋震抓获。证据二、被告人宋震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宋震的身源情况。证据三、银行账目查询明细: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宋震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内现存500元。证据四、检验报告:被告人宋震的尿检呈阳性结果。证据五、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宋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宋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证据六、电子数据: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宋震与冯某某交易毒品的信息情况。证据七、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他在南岗区鼎新二道街新发小区F07栋院内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小包冰毒,大约0.3克重。宋震给他发了一个短信告诉他一个建设银行卡号,宋震让他看着给钱,他由于没找到建行,宋震又发了一条工行的卡号短信,他往这个工行的卡里存了500元后告诉宋震存完了,两个小时后,他在新发小区那取的毒品。证据八、被告人宋震的供述:2014年6月11日,中午冯某某打电话要买毒品,用短信联系的,冯某某问多少钱,他说看着给,他先发了一个建行的卡号,冯某某没找到又要了个工行卡号,之后冯某某往工行的卡里存了500元钱,两个小时后冯某某到他家小区取的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震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宋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王启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