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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理记与三创家居(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理记,三创家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理记。委托代理人张国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创家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庚洋,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理记因与被上诉人三创家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理记上诉请求:一、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20.00元;二、要求被上诉人用扣压上诉人2013年6月份薪资等手段来骗取,诱迫上诉人所签下的《辞职表》,《协议》,《离职表》无效;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6月份薪资的滞纳金(按劳动法算),误工费65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壹万元)。被上诉人三创家居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刘理记签署的离厂手续表、人事处理表、协议书是否系被迫签署。刘理记主张不签署,三创家居公司便不再发放2013年6月工资,并且实际签署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刘理记认为根据现金凭证单可以证明双方协议所约定的2013年6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三创家居公司认为,双方协议约定6月份工资的发放最晚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协议签订后因刘理记再三催促,故于2013年9月26日提前现金发放。对此本院认为,刘理记主张三创家居公司欺诈胁迫其签订有关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第一,刘理记主张系为了领取2013年6月份工资而被迫签订。首先,刘理记所主张的被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签订;其次,刘理记签署了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后并没有立刻拿到2013年6月工资,故其所主张的为了拿到2013年6月份工资才签署有关文书的可信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刘理记主张实际签署有关文书的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而不是2013年9月6日。对此,刘理记提交的2013年6月份工资的现金凭证单显示,刘理记2013年6月份工资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6月份工资系根据该协议而支付,支付工资的时间(2013年9月26日)不可能在签署协议书(刘理记所主张的2013年9月29日)的时间之前。故刘理记主张签署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的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的主张不可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刘理记虽然称其不懂法,为了拿到钱签字,但是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创家居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人事处理表,刘理记以“回家”为由辞职,三创家居公司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对于刘理记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理记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均未经仲裁前置,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刘理记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理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