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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金秀、春全东、蒋兰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春全东,蒋兰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巴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707号申请人金秀,女,汉族申请人春全东,男,汉族申请人蒋兰花,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巴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秀、春全东、蒋兰花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巴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金秀、春全东、蒋兰花117604.6元。(二)、被上诉人李利、王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金秀、春全东、蒋兰花5160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库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金秀、春全东、蒋兰花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巴州分公司享有117604.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 陈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徐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