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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芝诉被告孙正荣、孙啟银、余正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兴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307号原告徐兴芝诉被告孙正荣、孙啟银、余正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禄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兴芝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兴芝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禄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