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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漫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S×××××号小型货车,沿210省道由北向南行至广水市蔡河镇监生店路段,与对向行驶的大型货车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与行人黄某某(男,74岁)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电话报警,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龚某、张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阳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