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孟凡叶、耿希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孟凡叶,耿希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6Q室。负责人:张祝,经理。被告:孟凡叶。被告:耿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孟凡叶、耿希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凡叶、耿希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怀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