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X芳诉杨X,第三人张X仁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唐X芳,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X区X分院中X楼X门X号。委托代理人周X仁,海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X乡X村X号。第三人张X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唐山市X区X分院中X楼X门X号。委托代理人张X辉,系第三人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芳与被告杨X,第三人张X仁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海南省五指山市“翡翠花园·水云山庄”15#903房进行查封,并提供张X仁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原四四工地宿舍(翡翠谷.TOWNHOUSE)C-06建筑面积为90.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WSH1201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绍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海南省五指山市“翡翠花园·水云山庄”15#903房;查封张X仁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原四四工地宿舍(翡翠谷.TOWNHOUSE)C-06建筑面积为90.4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WSH1201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丽梅代理审判员 李 圆代理审判员 符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穗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是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吧消失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